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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品質
Service
值勤守則

一. 一般守則

  1. 服勤時應服裝整齊,佩戴識別證,攜帶服勤用具。
  2. 服勤時不得遲到早退,不得擅離工作崗位。
  3. 出、退勤及重要工作應登記於工作日誌簿以資查考。
  4. 服勤時,對於賓客如需查詢時,態度要謙和有禮。
  5. 警衛室應具備常用電話碼表(包括當地分局、派出所、消防分隊及警察局「一一零」報案電話,消防大隊「一一九」火警電話,與其他有關電話號碼)以利聯繫報案及緊急之應變。
  6. 服勤時,應先將重要地點設置巡邏箱,巡至重要地點稍作停留觀察,並簽打巡邏卡鐘,對有安全顧慮或可能為歹徒藏匿之處所,應詳加巡查。
  7. 發現治安機關通緝之要犯,即通知警察機關緝捕。

二. 特別守則

  1. 對各長官交辦之事項,完成後應即回報。如遇困難不能完成時,應說明其原因,俾能即時設法補救,以免誤事。
  2. 服勤時如發現可疑之人、事、物,立即與管理中心聯絡會同處理。
  3. 服勤時,發現有可疑人要表明身份,並和藹的予以盤查,但要提高警覺, 防範乘機脫逃或突擊,應注意本身安全。
  4. 責任區內絕對禁止臨時攤販之設立,以維高尚之形象與交通之順暢。
  5. 責任區內,各通道出入口一律禁止停放車輛。